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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培育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10-20    来源:    字体显示:   默认   阅读:946 次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省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现将《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培育扶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9月25日


 

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培育扶持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文化强省”战略和省委宣传部文艺创作“五大工程”,积极实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省局”,下同)繁荣文艺创作“510计划”,更好地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服务,并鼓励引导我省影视机构积极创作生产,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视制作经营能力的企业,扩大我省影视文化产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7年至2019年,每年重点培育扶持十家影视创作机构。

第三条  申报对象必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影视作品制作、发行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机构。

第四条  评选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跟踪监督的原则。鼓励影视创作机构勇于创新、精益求精、多出精品,不断提升创作水平。

第五条  “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创作导向正确。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社会效益优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企业运行规范。企业遵纪守法,遵守广播电视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遵守《电影产业促进法》,无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无违反广电管理规章、无受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三)社会效益良好。企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好的社会形象,没有发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案件、事件等。

第六条  参评机构须根据每年的通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省局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电影拍摄制作的企业应在本省工商注册,其所拍摄的电影应为第一出品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影视作品制作经营能力,在本评选周期内,以本机构为主创单位,当年创作生产一部以上的电视连续剧(或广播剧、院线电影、动画片、纪录片),或五部以上的微电影。制作完成的作品必须是由本机构主创、在我省立项、并取得发行许可的作品(以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时间或节目播放时间为准)。

(三)制作、发行的作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获得一定的奖项或荣誉。

(四)制作、发行的作品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机构从该作品中获得较大的收入。主业突出,从事影视作品和节目制作经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经营收入总额60%以上。年产值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七条  影视机构申报“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扶持申报表;

(二)本评选周期内制作完成的作品证明材料(含节目视频光盘,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复印件或播出机构、视频网站出具的播放证明);

(三)机构年度总收入证明、年度影视作品经营收入证明。

第八条  项目申报、评审时间、具体要求等以当年度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  初审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影视机构参评的受理和初审,择优向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推荐。

省直部门及省局直管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直接向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推荐。电影创作生产发行企业机构由省局电影管理处推荐。

第十条  评审人员从“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下同)中抽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若干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影视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将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评选结果由省局统一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年度扶持对象。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机构不予以扶持,并依序递补。

第十三条  省局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评选确定为“福建省十佳影视创作机构”给予扶持。扶持机构分三类,原则上一类1个、二类3个、三类6个。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影视机构该年度被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选为“优秀影视创作机构”或同类奖项的,优先推荐;当年度被省委宣传部评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的优先推荐;创作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微电影(网络电影、网络剧)等获得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评选的重要奖项的,或电视剧、动画片在央视播出的,或电影票房超过5000万的,优先推荐。原则上受扶持的创作机构中,制作、发行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电影、纪录片、微电影(网络电影、网络剧)等节目的机构应各占一定比例。

第十五条  若受扶持的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省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扶持、追回款项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用于影视创作机构的发展,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归省财政外,应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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