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08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2981 |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规定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局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