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1 | 信息来源: | 点击数:2268 | 字号: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局机关各处室配合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在本局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我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我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应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各办文处室必须在公文发文办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处室负责人审查、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审核和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各办文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
第九条 在局门户网站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十条 对我省新闻出版领域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根据职责,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我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局机关处室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我局。局机关处室对此研究后提出是否公开意见。
第十五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局有关处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我局。局有关处室对此研究后提出是否公开意见。
第十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局机关处室,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四)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局机关处室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我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该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与我局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我局报请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