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境外加工光盘类产品进口备案
(省级直接受理、备案)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公共服务
办理依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2号)第二条规定:境内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电子出版物赴境外加工光盘类产品(含黑胶唱片)并返回境内的,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入境产品的内容进行备案。备案后,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
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2号)规定:
1.提出申请的单位须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出版单位;
2.入境光盘类产品不得载有我国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3.入境光盘类产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其中注明: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②拟入境光盘类产品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载体形式、规格型号及数量)(盖章原件1份);
2.光盘类产品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应的播放或解读设备;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盖章复印件各1份)。
办事流程
受理—专家审读—审核—核准备案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专家审读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