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第四、五、十、十一条:
一、电视剧备案公示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机构;(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2.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内容须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的内容要求。
3.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二、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
1.申请制作备案动画片的申报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的思想倾向和表现内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央的宣传精神,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各项要求。
3.申请备案的国产电视动画片题材内容如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特殊题材,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4.对于国内动画制作机构之间合作制作的剧目,只由其中一家动画制作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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