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一)申请开办付费广播电视频道,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管理部门的逐级请示文件(盖章原件2份);
2.广播电视付费频道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3.广播电视付费频道开办方案。包括如下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频道定位和节目设置范围;节目资源、制作能力和节目专业化方案、主要栏目设想;资金、人员、场地、技术设备;产业运营方案;发展计划;节目审查、播出、传输等安全保障;频道名称(中英文)、呼号、标识及说明;筹建计划和开播时间;如有合作单位,须提交具备法律效力的合作机构的资信背景材料和合作意向书(盖章原件2份);
4.申请单位概况,包括人员、财务、经营、资信、发展战略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盖章复印件2份)。
(二)申请付费广播电视频道变更,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盖章原件2份);
2.申请以下变更事项的,须分别提交:
①申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盖章原件2份);
②申请变更频道名称、呼号、标识的,须提交拟变更的台名、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盖章原件2份);
③申请变更播出区域的,须提交相应的传输技术方案(盖章原件2份);
④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的,须提交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和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运营规划(盖章原件2份);
3.筹备计划(盖章原件2份);
4.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加密技术方案(盖章原件2份);
5.拟上星传输的付费频道名称清单、付费频道开办单位委托集成运营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其节目的函件以及总局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材料(盖章复印件2份)。
(备注:申请调整节目设置范围的,仅需提交第1-3项材料;申请变更频道名称、呼号、标识或播出区域的,仅需提交第1-2项材料;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的,须委托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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