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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节目设置范围及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审核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节目设置范围及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审核

(省级审核转报,市县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节目设置范围及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审核(①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②变更台名、呼号;③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3.《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办字〔20031190号)

    第八条 开办付费频道,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开办付费频道。

办理条件

申请人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一)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盖章原件3份);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盖章原件3份);

3、筹备计划(盖章原件3份)。

(二)申请变更台名、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盖章原件3份);

2、拟变更的台名、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盖章原件3份)。

(三)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盖章原件3份);

2、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和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运营规划(盖章原件3份);

3、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盖章原件3份);

4、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盖章原件3份);

5、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盖章复印件3份);

6、筹备计划(盖章原件3份)。

办事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转报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钟树钦、晏勤 0591-8811653688116535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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