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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和使用小功率调频、 电视发射设备进行广播的审批

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和使用小功率调频、

电视发射设备进行广播的审批

(省级核准,市县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进行广播的审批

 项目类别

政府内部审批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九条、二十一条。

 办理条件

申请人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申报材料

1.广播电视频率使用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盖章原件1份)及与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协调文件(盖章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审批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受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人

省局科技处沈伟杰、彭征 0591-8811655188116550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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