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境外图书合同登记
1.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印、重印出版),应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包括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外国作品合同进行登记。
3.对于为配合出版外国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4.对以图书形式出版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方可出版。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应在复制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报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方可复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应当规范、齐备。
三、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
1.国内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音像制品,应将委托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音像制品的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橡制品。
2.国内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加工音像制品,应先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音像制品的名称、被录制的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主要表演者的姓名和复制数量等内容。
3.音像复制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负责委托合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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