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3号)
第十二条 (二)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十三条 (一)凡在省(区、市)内与20家以上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一条省(区、市)内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
(三)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2.《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8日广发办字〔2001〕1519号)
3.《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2002年3月5日广影字〔2002〕第69号)
4.《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第57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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