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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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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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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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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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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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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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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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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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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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盖章原件2份);
2.举办方案,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盖章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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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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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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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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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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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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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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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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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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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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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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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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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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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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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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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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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处):李静、叶青 0591-8116509、8757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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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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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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