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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

(省级直接受理审批)

项目名称

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第645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办理条件

成立举办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节(展)方案。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盖章原件2份);

2.举办方案,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内容、性质、规模、时间、地点以及活动组织机构等内容(盖章原件2份)。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

联系人

省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处):李静、叶青 0591-811650987579861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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