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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省级直接受理审批)

项目名称

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65366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办理条件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65366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申报材料

1.申报境外出版物进口目录备案的文件(盖章原件3份);

2.《境外出版物进口目录备案表》(盖章原件3份);

3.境外出版物进口目录(盖章原件3份)。

办理流程

受理专家审读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处):叶青、李静 0591-875798618116509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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