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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 境外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的审批

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

境外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的审批

(省级直接受理审批)

项目名称

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不含影视剧)的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办理条件

1.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3.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

4.不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5.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2号)的内容要求。

 申报材料

根据《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十四条: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盖章原件1份);

3.引进合同(中外文) (盖章复印件1份);

4.版权证明 (盖章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受理—专家审看—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含专家审查时间15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谢雪花、卢启炬 0591-8811658788116522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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