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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境外影视剧审核

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境外影视剧审核

(省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地(市)级、省级电视台引进境外影视剧审核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办理条件

申请人条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单位。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根据《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九条:

1.《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签章原件1份,引进单位和报审单位均需写明意见)

2.引进合同(盖章复印件1份,引进单位签订的引进合同)

3.版权文件(盖章复印件1份,需出示从制片机构到供片机构的完整合法的授权文件)

4.剧情梗概(盖章复印件1份)

5.片头片尾字幕 (盖章复印件1份)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盖章复印件1份)

7.节目样带(原件1份,带时码,每集时长不超过47分钟)

 办理流程

受理—专家审看——转报

 数量限制

根据总局调控和规划。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含专家审查时间15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谢雪花、卢启炬 0591-8811658788116522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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