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 > 主题服务 > 发行业务 > 详细
分享到:
从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从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省级直接受理审批)

项目名称

从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含4个子项:1.单位从事音像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2.单位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3.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令第595666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10项“音像复制单位设立”、第11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第12项“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第13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下放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令第595666号修订)第二十条:

1.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复制场所

申报材料

从事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须提交:

1.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企业章程(盖章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5.所拥有复制设备清单(盖章复印件1份)。

办事流程

 受理现场勘验核—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人

省局印刷发行管理处:王江璐、魏文 0591-8757167087579719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传真:0591-87559325
闽ICP备15002759号-1 技术支持:海西天成
您是第 个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