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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省级审批,市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34  “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2.《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十、十一、十四条。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报刊出版单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刊出版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因特殊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经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于15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

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根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3号)

第七条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刊出版单位,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期刊设立记者站仅限于新闻性期刊,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

(二)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

(三)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记者站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报材料

 根据《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3号)第十三条:

1.《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2.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驻地方机构经费来源证明(盖章原件2份)。

3.驻地方机构办公场所证明(盖章原件2份)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盖章复印件2份)。

4.驻地方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①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提供新闻采编工作经历基本情况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新闻出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复印件、任命文件原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持有新闻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的可不提供此项)、大专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盖章原件或复印件2份)。

②驻地方机构其他人员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或新闻记者证复印件、编制证明原件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盖章原件或复印件2份)。

5.省外报刊社应提供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盖章复印件2份)。

6.申请跨省设立驻地方机构的,须由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意见(盖章原件2份)。

办事流程

省局:受理—现场勘查—核—部门会审—审批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其他部门会审时间)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新闻报刊处:魏虹、程少霞0591-8755844787513548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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