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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

跨省(市)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

(省级审核转报,市级受理并初审)

项目名称

跨省(市)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核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305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八条: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需法人签字);

2.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盖章原件2份);

3.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盖章复印件2份);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盖章原件2份);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盖章复印件2份);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盖章原件2份);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盖章复印件2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转报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钟树钦、晏勤 0591-8811653688116535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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