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2.《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第六条第四款 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2006年广电总局令第 51 号)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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