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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局直接受理审批)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1.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2.《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第六条第四款  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2006年广电总局令第 51 号)

    一、自20061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办理条件

依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3.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20061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申报材料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四条: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表》(需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设立分公司需注明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盖章原件3)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批复 (盖章原件1)

3.公司章程 (盖章原件1)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放映员资质证明 (盖章复印件各1)                 

5.经营场地平面图 (盖章复印件1)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盖章复印件或原件1)

7.消防部门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盖章复印件1)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电影管理处:林明忠、何登0591-8811652988116531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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