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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核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核

(省级审核转报,市县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核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03项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有线电视数字化试点实施整体转换的地(市)级以上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和数字电视公司。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 具备与开办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转报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申办机构设备安装和验收时间)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杨榕、钟晓阳 0591- 8753275387536687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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