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有线电视数字化试点实施整体转换的地(市)级以上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和数字电视公司。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 具备与开办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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