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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核

省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核

(省级审核转报,市县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省域服务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审核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广电总局令第60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第一款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文)。

办理条件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五条: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4. 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 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总局令第60号)第六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盖章原件1份);

2.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3.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盖章原件或复印件1份);

   4.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盖章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5.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含任命、任职文件等)(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原件各1份);

6.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上级主管单位和股东结构图)(盖章原件或复印件1份);

7.营业场所证明(含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盖章原件1份)。

8.相关批复文件、执照、事业单位证、机构代码,股东大会决议(盖章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转报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根据总局规划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科技处:彭征、沈伟杰 0591-881165508811655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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