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
(省级变更,市县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关于变更事项的股东决议书、章程修正案,章程 (盖章原件1份);
3.变更事项材料。(1)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盖章复印件1份);
(2)申请变更办公场所地址的,提交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盖章复印件1份);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盖章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核准(变更)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钟树钦、林明忠 0591-88116536、88116529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