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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

(省级变更,市县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

项目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关于变更事项的股东决议书、章程修正案,章程 (盖章原件1份);

3.变更事项材料。(1)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盖章复印件1份);

2)申请变更办公场所地址的,提交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盖章复印件1份);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盖章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核准(变更)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钟树钦、林明忠 0591-8811653688116529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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