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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项目名称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2号)第一条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批准后,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下放第24项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2号)规定:

1.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单位

2.进出口光盘不得载有我国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3.进口的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传播。

申报材料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2号)规定:

1.《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申请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出口光盘品种如超过3种,须提交进出口光盘清单。清单包括:光盘名称、载体形式及数量(盖章原件1份);

  2.进口光盘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如通过第三方代理的,要提供授权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盖章复印件各1份);

  3.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贸易合同 (盖章复印件1份);

4.光盘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应的播放或解读设备;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 (盖章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盖章复印件各1份)。 

办事流程

 受理—专家审读—核—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专家审读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印刷发行管理处:郑钰娟、魏文 0591-8754255187579719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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