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2号)规定:
1.《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申请表》,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出口光盘品种如超过3种,须提交进出口光盘清单。清单包括:光盘名称、载体形式及数量(盖章原件1份);
2.进口光盘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如通过第三方代理的,要提供授权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盖章复印件各1份);
3.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加工贸易合同 (盖章复印件1份);
4.光盘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需提供相应的播放或解读设备;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 (盖章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盖章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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