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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休刊的备案

项目名称

期刊休刊的备案

项目类别

公共服务(备案)

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653、666号修订)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办理条件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

申报材料

《期刊休刊备案表》(盖章原件1份)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备案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新闻报刊处:程少霞、魏虹 0591-87513548、87558447

效能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传真:0591-8755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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