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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省级直接受理、备案)

项目名称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含3个子项:1.国产电影剧本(梗概)备案;2.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备案;3.中外合作拍摄影片(合拍影片)备案)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广电总局令第52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1号)第十条。

4.《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  第二部分第一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办理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

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

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六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根据《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4日广发〔2010〕19号)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三部分第一条:

1.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应在拍摄前由第一出品单位将电影剧本(梗概)送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省级广电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并上报广电总局,待总局公布备案结果后,由省级广电部门对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发放《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其他电影制片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修改后拍摄或不同意拍摄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2.凡剧情主要内容和主要人物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省级广电部门须将电影剧本征得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备案。

3.广电总局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和下旬分两次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公布全国电影剧本(梗概)的备案结果。未经备案公布或立项批准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完成影片不予受理审查。

4.以上条件适用于各类国产故事影片、戏曲影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不含国家定制的科教影片)、专题影片等以及专供电影频道播映的国产影片的剧本(梗概)备案。

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备案条件:

(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须国有电影制片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和申报方,民营公司不可以单独申报,可与国营制片单位联合申报。剧本须征求省级党委宣传部门和省级广电部门意见;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各电影制片单位均可独立申报,剧本须征求省级广电部门意见。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重大小组”),进行立项审批。

(二)重大理论文献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必须副部级以上单位才有申报资格,由“重大理论文献影视片创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三、根据《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 、第八条:

1.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未经批准,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摄制电影片。               
    2.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或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 2)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3)中方合作者原则上应具有1部(包括)以上国产电影片的出品经历。

申报材料

一、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广电总局令第52号)第六条、《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2月4日广发〔2010〕19号)第三部分第二条,办理国产故事片、动画影片、纪录影片、科教影片、特种影片等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拟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原件(平台申报时自动生成后打印盖章;联合出品的,指定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盖章原件1份);
    2.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1份(盖章原件1份,并报电子版);
    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编剧手签原件1份)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由省局行政服务中心提供)

5.《电影备案回执单申请书》 (平台申报时自动生成后打印);

6.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盖章原件1份)

7.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纸质原件1份,需盖章)。其中,涉及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的,除上述意见外,还须提供其直系亲属的授权(纸质原件1份,需手签并确认);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纸质原件1份,需手签并确认),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同意文件(纸质原件1份,需盖章)。

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立项报告,包括片名、编剧简介和出品单位;

2.相关省级领导部门的审读意见;

3.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物传记作品,须有领导同志本人或其亲属书面意见;

4.剧本20份(送电影局)。

三、根据《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1号第九条、总局办事大厅中公布的影片备案流程及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要求,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提下列材料:
  1.外各关于影片立项申请报告(盖章原件1份)
    2.中外合作各方公司情况(含中外合作各方的公司简介、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账户所在银行资信证明、中方第一出品方出具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书<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等);

3.中外合作各方合(协)拍影片意向书(盖章复印件1份,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等);

4.影片主创人员名单及简历(盖章原件1份);
5.编剧允许影片合作方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盖章复印件1份,须编剧本人签字)

6.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盖章原件1份);

7.电影文学剧本(规范汉字,标明场次和页码(盖章原件3份)。

办理流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有系统办理:

一般题材影片受理—专家审读—核—转报

特殊题材影片:受理—专家审读—核—转报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受理—专家审读——转报

中外合作拍摄影片(合拍影片):受理——核准(出具审读意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专家审读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行政服务中心  邮编:350001  

网上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http://www.chinasarft.gov.cn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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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峰0591-8811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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