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2.《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及实行年检制度的通知》(新出外〔2006〕1238号)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须通过每年的年检,方可继续开展出版物进口经营业务。”“二、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向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申领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报告,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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