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第三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每年1月开始,3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在3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报告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全部新闻记者证。
2.《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26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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