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
1.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被聘用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外国人,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2.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限定于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
3.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节目,包括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的辅助性主持工作。
二、港澳台人员
1.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主持节目,包括从事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的辅助性主持工作。
2.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参与广播节目的制作,部分文艺、科教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不得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不得主持节目,包括从事直播节目、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的辅助性主持工作。
3.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电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如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拍摄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部;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4.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电视综艺类节目的制作。如某期节目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人数,每次一般不得超过三人;不得由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的方式播出。
5.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系列性的电视专题片的制作。非系列性的风光、民俗、艺术、教学等类专题片,如确有必要聘请的,须事先报批。
6.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救灾募捐演出、重要庆典晚会等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活动,仍须事先报批,但可酌情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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