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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

项目名称

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核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文)第158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269号文件)第六条: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

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第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129号)第一条:严格执行主持人上岗管理规定。各广播电视机构要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加强主持人资格管理,严格执行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主持人;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执业证书并完成执业注册的人员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主持工作,但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

办理条件

一、外国人

1.在有特殊需要或国内缺少相关人员的情况下,可聘请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被聘用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外国人,必须具有相关的工作技能、专业资格或工作经历。

2.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单位限定于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

3.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聘请外国人主持节目,包括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的辅助性主持工作。

二、港澳台人员

1.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主持节目,包括从事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的辅助性主持工作

2.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人员参与广播节目的制作,部分文艺、科教类节目,如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不得参与制作固定栏目和系列性播出的节目;不得主持节目,包括从事直播节目、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的辅助性主持工作。

3.不得将境内电视剧委托给港、澳、台电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制作。如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境内电视剧拍摄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一部境内电视剧中,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导演、主要演员、编剧、摄像等主创人员的,不得超过五人剧中男女主角不得同时由港、澳、台演员担任港、澳、台演职人员每人受聘参与境内电视剧制作的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部不得聘用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监制、制片人(含执行制片、总制片人等)、出品人、顾问等职务。

4.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电视综艺类节目的制作。如某期节目有特殊需要,确有必要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的,须事先报批。但要求:聘请的港、澳、台从业人员人数,每次一般不得超过三人不得由港、澳、台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节目一般应在室内演播厅进行,以录制的方式播出。

5.一般不得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系列性的电视专题片的制作。非系列性的风光、民俗、艺术、教学等类专题片,如确有必要聘请的,须事先报批。

6.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救灾募捐演出、重要庆典晚会等有特殊社会效益的活动,仍须事先报批,但可酌情放宽。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要求:

一、参与电视剧制作:

1. 申请报告(盖章原件2份)。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复印件2份)。

3. 聘请外国人及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4. 制作单位与港、澳、台从业人员或所属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协议书。须注明所聘用职位、期限、报酬等情况(盖章原件2份)。 

5. 外国人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及有效证件复印件(盖章原件2份及盖章复印件2份)。

6. 节目制作计划或拍摄计划(盖章原件2份)。

7. 拍摄大纲或故事梗概(盖章原件2份)。

8. 主创人员名单(盖章原件2份)。

9.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盖章原件2份)。

10. 资金证明(盖章原件2份)。

二、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申请报告(盖章原件2份)。

2.节目方案(盖章原件2份)。

3.聘请外国人及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4.外国人及港澳台从业人员简历及有效证件复印件(盖章原件2份及盖章复印件2份)。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转报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处):李静、叶青 0591-8116509、87579861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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