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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核转报(含6个子项:1.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转报;2.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核转报;3.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审核转报;4.设立网络出版单位的审核转报;5.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的审核转报;6.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审核转报)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653、666号修订) 第十二、十七条。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八、九、十、十一条。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国务院令第595、666号修订)第九、十、四十九条。

    4.《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六、七、八条。

    5.《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十一、十三、十六条;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

    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十六条。

    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十七条。

办理条件

一、设立图书出版单位

1.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3.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设立音像出版单位

1.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三、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1.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3.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四、设立网络出版单位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单独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5.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设立报纸出版单位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2.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六、设立期刊出版单位

    1.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2.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3.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4.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5.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6.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7.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8.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一、设立图书出版单位

  1.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盖章原件2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盖章原件2份);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2份);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盖章复印件2份);

5.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盖章复印件2份);

6.《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7.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盖章复印件2份);

8.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复印件2份);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盖章复印件2份);

10.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出版单位增加图书出版权的,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2份)。

二、设立音像出版单位

1.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盖章原件3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盖章原件3份);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盖章复印件3份);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盖章复印件3份);

5.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拟设立的企业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盖章复印件3份);

6.《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表》(盖章原件3份);

7.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盖章复印件3份);

8.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10.新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须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出版单位增加音像出版权,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章复印件3份)。

三、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1.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盖章原件3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盖章原件3份);

3.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盖章复印件3份);

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盖章复印件3份);

6.《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盖章原件3份);

7.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盖章复印件3份);

8.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9.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四、设立网络出版单位

1.《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3份);

2.单位章程(盖章复印件3份);

3.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盖章原件3份);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文件(盖章复印件3份);

5.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及培训证明(盖章复印件3份);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盖章复印件3份);

7.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盖章复印件3份);

8.《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盖章原件3份)。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除前款1、6、7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盖章复印件3份);

(2)申请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3)出版单位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只须作出说明。(盖章复印件3份)

五、设立报纸出版单位

1.主要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盖章原件3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盖章原件3份);

  3.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盖章原件3份);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盖章复印件3份);

  5. 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盖章原件或复印件3份)(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

 6.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7.《报纸出版申请表》(盖章原件3份);

  8.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盖章复印件3份);

9.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12.《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同时创办报纸不提供此项)(盖章复印件3份);

13.《报纸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盖章原件3份)。

六、设立期刊出版单位

1.主要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盖章原件3份);

2.主管单位同意文件(盖章原件3份);

3.其他主办单位同意文件(盖章原件3份);

4.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5.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机关法人不提供)(盖章复印件3份);

6.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盖章复印件3份);

7.《期刊出版申请表》(盖章原件3份);

8.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盖章复印件3份);

9.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盖章原件3份);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3份);

12.《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同时创办期刊可不提供此项)(盖章复印件3份);

13.《期刊出版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盖章原件3份)。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转报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

联系人

省局出版管理处:刘志昂、林薇0591-87579780、88116537(图书);林薇、刘志昂0591-88116537、87579780(音像、电子);

省局新闻报刊处:魏虹、程少霞0591-87558447、87513548(报纸);程少霞、魏虹 0591-87513548、87558447(期刊);

省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钟晓阳、杨榕0591-87536687、87532753(网络)

监督投诉

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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