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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频率频道的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频率频道的审核转报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八条:

(一)申请书(盖章原件3份

(二)可行性报告(盖章原件3份

     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盖章原件3份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盖章原件1份,盖章复印件2份

(五)筹备计划(盖章原件3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转报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钟树钦、晏勤 0591-88116536、88116535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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