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广电总局令第62号)
第十六条 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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