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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试播核准

项目名称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试播核准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广电总局令第62号)

    第十六条 对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实施前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方案进行安全播出评估;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向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验收情况。

    第十八条  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47号)。

办理条件

1.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2.新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需要试播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3.试播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申报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广电总局令第62号)第十八条:

1.申请书(盖章原件1份);

2.播出保障方案(含安全播出评估报告、技术指标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盖章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核—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

联系人

省局科技处沈伟杰、彭征 0591-88116551、88116550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传真:0591-8755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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