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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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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
实施主体: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实施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
第50条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第三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3.《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5.《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音2007年129号)
三、(四)加强信息反馈,确保审读信息的畅通。总署负责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重点或专项审读工作,具体工作由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承担。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审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要与总署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要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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