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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实施依据: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广电部、公安部、安全部令第1号)
    第十条  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4年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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