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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影电视媒体驻闽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
项目名称:  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影电视媒体驻闽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督
实施主体: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实施依据: 1.《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须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第四十条  境内报刊出版单位的分社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分台,应于开播前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属地管理。
3.《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8号)
    第十七条  驻华办事机构应按要求每年向广电总局书面报告业务活动情况。
    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传真:0591-8755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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