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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影院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和管理
项目名称:  全省影院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和管理
实施主体: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实施依据: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77号)
电影局职责  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电影档案管理、技术研发和电影专项资金管理。
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5号)
第四条  各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由地方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
第五条  省级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管委会办公室配置人员负责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传真:0591-8755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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