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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欠缴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加收滞纳金
项目名称:  对欠缴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加收滞纳金
实施主体: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实施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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