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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或者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或者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
实施主体: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实施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新闻出版署令第12号)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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