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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新闻出版活动有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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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与违法新闻出版活动有关的物品
实施主体: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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