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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核准
项目名称:  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核准
实施主体: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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