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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证发放

项目名称

新闻记者证发放的审核转报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其中,地、市、州、盟所属新闻机构申领新闻记者证须经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经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在地、市、州、盟设立的记者站,申领新闻记者证应报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新闻机构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新闻机构及记者站名称。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准予申请新闻记者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3)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或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4)新闻采编人员岗位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考条件;

(5)与新闻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二)申请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

(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信息的其他人员;

(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4)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限制从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新闻机构统一通过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记者证的网上申请,在网上填好申请人的电子信息(须与申请人的《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纸质材料上的信息一致)后,省级新闻机构持以下纸质材料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记者证,经审核后报总局批准;市级新闻机构持以下纸质材料到市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记者证,经逐级审核后,报总局批准:

1.新闻机构的《领取新闻记者证登记表》(盖章原件1份);

2.申请人的《领取新闻记者证人员情况表》(盖章原件1份);

3.申请人的保密承诺书(签字原件1份);

4.申请人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签章原件1份);

5.申请人的身份证(签字复印件1份);

6.申请人大专及大专以上毕业证(签字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是指《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播音员主持人证》中的任一种)(签字复印件1份);

8.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新闻机构编制内人员无需提供此项材料,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人员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签章复印件1份);

9.新闻机构在本媒体上对申请人的公示(报刊出版单位提供刊登公示的样报样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网站等新闻机构在网上公示,并提供公示地址。)(盖章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转报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2日内。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新闻记者证》办理处)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新闻报刊处:程少霞、魏虹 0591-87513548、87558447;

省局人事处:陈枝章、卢广明 0591-88116571、88116590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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