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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项目名称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9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办理条件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一条:

      1.申请文件(原件2,需盖公章);
  2.拟变更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原件2,需盖公章)。 

办事流程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台标的变更,由本台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2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部门  传媒机构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36、88116578
联系人  钟树钦、伊建荣
监督投诉  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传真:0591-8755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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