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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项目名称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一、申请对象: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饭店。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办公及居住区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二、申请条件:有确定的接收方位、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和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第三、四条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程安装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随验收材料上报)。

     备注: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办事流程       (一)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地市级广电部门审批。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申请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电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广电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2.经审查批准的单位(用户),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施工安装。 
  3.设施安装完毕,由申请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省广电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广电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方可接收使用。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2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单位设备安装和委托设区市局验收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部门  科技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50、88116551
联系人  彭征、沈伟杰
监督投诉  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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