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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

(省级审批,市县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申报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3.编剧授权书(盖章复印件1份);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如聘请境外演员的需有总局批准文件(盖章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批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钟树钦、林明忠 0591-8811653688116529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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