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原件2份,需盖公章);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份,需盖公章);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需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2份,需盖公章);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需盖公章);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原件2份,需盖公章);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复印件2份,需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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