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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项目名称  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05项  “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3号)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申报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原件2份,需盖公章);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份,需盖公章);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需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2份,需盖公章);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需盖公章);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原件2份,需盖公章);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复印件2份,需盖公章)。

办事流程 经办人审核材料,材料齐全后,受理--处室负责人审核材料--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发放许可证和批复文件--结束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2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部门  传媒机构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方式  0591-88116535、88116536
联系人  晏  勤、钟树钦
监督投诉  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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