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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和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

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和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

(省级直接受理审批)

项目名称

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和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含2个子项: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2.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14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的审查”,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

 第十五条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剧;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8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办理条件

1.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公示且有效(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剧。
  2.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公示且有效(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经重新报备可延长一年制作完成)的国产电视动画片。
  3.不得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的要求。

申报材料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二条、《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1130号):
  1.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盖章原件1份)
  2.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动画片每集200-300字);(盖章原件1份)

3.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DVD样片1套;

4.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盖章原件1份)
  5.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盖章原件1份)

6.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的书面审看意见。(盖章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受理—专家审看(需修改的,制作机构提交修改报告和光盘—再审)—审核—审批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5日内,其中专家审查时间为15日(需制作机构修改的,每次再审时限15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宣传与电视剧管理处:谢雪花、卢启炬 0591-8811658788116522(国产电视剧);卢启炬、谢雪花 0591-8811652288116587(国产电视动画片)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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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传真:0591-8755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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