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14项 “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的审查”,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广电总局令第63号,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改)
第十五条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剧;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第8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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