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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省级审批,市县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批”由广电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 具备与开办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申报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1.申请报告,注明:申请类别、传播方式、播放范围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盖章原件1份); 
  2.《广播电视节目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3.从事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盖章原件1份);
  4.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盖章原件1份);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盖章原件1份); 
  6.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以外的机构申请还需提供公司章程和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盖章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批—(申请对象按批准要求安装后)现场勘验并发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申办机构设备安装和验收时间)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杨榕、钟晓阳 0591- 8753275387536687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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