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5号)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 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 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 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 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 具备与开办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 有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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