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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备注: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注: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申报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七条: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盖章原件 1份);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简历(盖章原件 1份);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材料。(盖章复印件 1份); 

其中: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

5.办公场所证明(盖章原件 1份);

6.承诺书(盖章原件 1份)。

(备注: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股东情况证明材料),由受理部门负责查询打印上报(盖章原件1份);

        2.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批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钟树钦、晏勤 0591-88116536、88116535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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