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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省级审核转报,市县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审核转报)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第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 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2.《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征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办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八、三十一条:

⒈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⒉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⒊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⒋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⒌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 6 \* GB1 坚持先建后迁的原则。

申报材料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材料清单: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第八、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应提交以下材料:

⒈广播电视设施所属单位申请迁建的请示(盖章原件2份,盖章复印件3份);

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盖章复印件5份);

⒊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盖章复印件5份);

     4.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盖章复印件5份);

5.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频率覆盖图,盖章原件5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转报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科技处沈伟杰、彭征0591-8811655188116550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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