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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省级审批,市县级受理、审核转报)

项目名称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11项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66项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

申报材料

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应提交以下材料:

订购证明申请表(其中注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证照编号、《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证照编号或频率批复文号)(盖章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审批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0日内。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科技处:彭征、沈伟杰 0591-8811655088116551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县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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