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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项目名称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含2个子项:1.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2.出版物批发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号、65366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八条第一款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条件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申报材料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八条:

1.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2.企业章程(盖章复印件2份);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2份);

4.如属于外商投资的,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盖章复印件1份)

5.计算机管理条件证明材料(相关软件、硬件购买合同或发票)(盖章复印件2份)。

6.同时申请网络发行业务,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版物发行单位网络发行备案登记表 (盖章原件2份)  

   2)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盖章复印件2份)

7.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申请从事网络发行业务,只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出版物发行单位网络发行备案登记表 (盖章原件1份)  

3)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盖章复印件1份)

 

办事流程

省局:受理—审核—审批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省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   邮编:350001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印刷发行管理处:王江璐、魏文 0591-8757167087579719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市级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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