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 > 主题服务 > 印刷业务 > 详细
分享到:
从事出版物印刷和外商投资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项目名称

从事出版物印刷和外商投资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含2个子项:1.出版物印刷单位设立或者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审批;2.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含设立或者兼营、兼并、合并、分立)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国务院令第594、653、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3.《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或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再报外经贸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5.《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条。

办理条件

 一、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发布,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四条: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从事外商投资印刷经营活动

根据《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第六条: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2.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2)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3)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5.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报材料

 一、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1.印刷单位审批事项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2.企业章程(盖章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租用军队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盖章复印件1份);

(注:如属于申请变更印刷经营范围、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则需携带《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办理换证。)

二、从事外商投资印刷经营活动

1.印刷单位审批事项申请表(盖章原件2份);

2.企业章程(盖章复印件1份);

3.各方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盖章复印件1份);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盖章复印件1份,仅限中外合营出版物印刷企业);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属于转租(借)的,还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文件。③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下列产权归属证明之一: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

(注:如属于申请变更印刷经营范围、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则需携带《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办理换证。)

办事流程

受理—现场勘验—审核—审批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2日内(不含现场勘验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部门

省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1-22025520、22025574)

受理地址

省局: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层  邮编:350001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业务联系人

省局印刷发行管理处:王江璐、魏文 0591-8757167087579719


监督投诉

省局:邮箱:18959111578@163.com    投诉电话:0591—88116579

省效能办:12345热线电话


主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 承办: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76号 传真:0591-87559325
闽ICP备15002759号-1 技术支持:海西天成
您是第 个访问者